玄桢记第45章 江南漕运整饬新规暨分段监察制详疏
江南漕运整饬新规暨分段监察制详疏 (成武朝?太保谢渊奉旨撰) 一、制策之由 朝堂舌战案既结江南士绅纳粮之议初定臣(谢渊)承旨掌漕运整饬全权巡玄夜卫北司密报、边军粮官呈牍察漕弊犹存二端: 其一田亩隐匿之弊未绝。
玄夜卫核苏、松二府得士绅匿田三千二百亩有奇或寄籍浮屠(如苏之报恩寺僧纲司为士绅某匿田三百亩岁分银五十两)或托名宗族(松之王氏以百五十亩田记宗祠籍避纳粮)。
江南籍官多以乡谊、私馈故佯为不知甚者为其保致漕粮岁缺千五百石。
其二米质参差之害仍在。
边军副总兵李默密报:宣府卫受江南漕粮万石次米(瘪粒过四成、带霉斑者)占三成士卒食之腹胀腹泻者日增三十余人冬防操练几废。
究厥由士绅图省费多掺次米;漕官(如松之漕运通判)受银五百两验米时 “走马观花”纵之过关。
又察江南籍官与士绅暗通之险:户部侍郎(江南籍)尝密函苏知府言 “士绅乃地方柱石田亩核查宜宽不宜严”;扬之漕运同知与士绅李氏会于画舫议 “若按亩纳粮便唆漕卒缓运迫朝改策”。
臣恐官官相护复起漕改功亏一篑遂拟新规、绘监察图以固漕运国脉。
二、《江南士绅漕粮纳缴新规》条款详释 (一)田亩核查之制 核查之主:以玄夜卫北司为主择谙江南田亩规制之校尉二十人分七组赴苏、松、常、镇、扬、淮、嘉七府;御史台遣监察员七人各随一组监;户部派粮吏七人携元兴朝《江南田亩册》为底比今时田界。
核查之域:凡士绅名下田含宗族祠田、浮屠寄田、佃户代耕田皆逐一丈量。
祠田需分户登寺田需核僧纲司原册佃田需验佃契(无契或契载亩数与实不符者归户主籍)。
纳粮之准: 田百亩以下者每亩纳漕粮三升(循元兴朝周忱旧制亩基数二升八合增二合补昔年匿田之耗); 百亩至二百亩者每亩纳三升五合(增一成五惩中度匿田之弊); 二百亩以上者每亩纳四升(增三成惩大规模匿田之弊); 凡自陈昔年匿田者免增缴唯按基数纳粮。
(二)米质定价之制 米质之等: 上白米:粒实(瘪粒不满一成)、无霉无沙、色青白合《大吴漕粮规制?米质篇》上准; 中米:粒略瘪(瘪粒一成至三成)、无霉少沙(沙每石不满五钱)合同篇中准; 次米:瘪粒过三成、或有霉斑、或沙每石过五钱合同篇下准。
定价及劝惩: 上白米:市价每石银三钱二分漕收购价加五分为三钱七分(循永熙朝 “优粮优收” 例加价幅为市价一成五); 中米:从市价三钱二分收无加无折; 次米:折三成每石银二钱二分(较市价低一成且次米占漕粮总额过一成者需补纳上白米足数补纳者按基数纳无加价)。
(三)违规惩处之制 士绅匿田不陈者除按等纳粮外每亩罚银一分(折漕粮三升)匿田过五百亩者送理刑院勘问; 漕官验米舞弊、受士绅银者革职勘问籍其家充边军冬衣之费江南籍官避审; 浮屠僧官、宗族族长庇匿田者按 “匿田同罪” 处僧官还俗族长革功名。
三、《漕运分段监察图》规制及布设 臣亲绘此图以江南漕运主航道为轴分七段设监察点各点注士绅势力核心、监察官权责图凡三卷(正本存兵部、副本存御史台及户部)规制如下: (一)分段及绅势注 苏州段:起苏埠抵昆界士绅势为吴郡堂(掌苏埠装卸、仓廪堂主为前礼部侍郎致仕者与苏知府有旧)注 “绅势核心:吴郡堂关联官:苏知府(已逮)”; 松江段:起松埠抵青界士绅势为王氏(掌松仓垄断漕船赁与漕运通判交通)注 “绅势核心:王氏仓关联官:松漕运通判”; 常州段:起常埠抵丹界士绅势为李氏(掌常至镇段漕船押运与常府同知有银契)注 “绅势核心:李氏漕队关联官:常府同知”; 镇江段:起镇埠抵扬界士绅势为赵氏(主营漕粮中转与镇知府私厚)注 “绅势核心:赵氏中转仓关联官:镇知府”; 扬州段:起扬埠抵淮界(漕运枢纽)士绅势为多姓合(吴、王、李姓共掌扬仓与江南籍官联络频)注 “绅势核心:扬联仓关联官:扬知府、户部江南司主事”; 淮安段:起淮埠抵宿界士绅势为刘氏(掌淮至京段漕船调度与淮漕运参军有旧)注 “绅势核心:刘氏调度所关联官:淮漕运参军”; 嘉兴段:起嘉埠抵苏界(支线漕道)士绅势为陈氏(掌嘉至苏支线漕粮与嘉府通判交通)注 “绅势核心:陈氏支线关联官:嘉府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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