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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

薛东板着一张黑胖脸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随即大声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被告人抢劫罪名不成立应予无罪释放。

”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诉讼代理人三个错误。

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一个错误是有罪类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有个前置条件那就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伤害、**等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行为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前置条件。

” “对此我要特别指出本案被告人没有犯下前置性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在本案中根本不适用。

而被告在引用该条款时犯了有罪类推的毛病直接通过类比手法进行推定。

” “第八条规定男子qj女性犯了qj罪qj完毕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受害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qj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诉讼代理人据此类比推定:被告人性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财物应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 “从诉讼代理人的思路逻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诉讼代理人运用了有罪类比推定。

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有罪类比推定!因此请求法庭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观点。

” “诉讼代理人所犯第二个错误是指责被告人属入户抢劫。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在酒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发生性行为然后拿走收藏nei衣物事情发生在酒店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

” “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无视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其有收藏nei衣物的特殊癖好这癖好在gay圈中广为人知。

所以与他发生性行为的男性都应该了解、默认其收走nei衣并加以收藏。

” “由诉讼代理人的三个错误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诉讼代理人类比推理错误本案中被告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拿走nei衣物属于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整体过程之中不能单项割裂出来看一个具体的动作。

且被告人收走nei衣物也是一贯的习惯与之交往的男性都是默认被告人本人没有也没必要去非法占有nei衣。

” “因此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薛东一番歪理越说越来劲一张胖脸由于异样的兴奋露出大块潮红之色。

李仁勇见薛东说得头头是道不由得微微点点头脸上重现散发出得意地冷笑挑衅似地看着李超和众多受害人。

受害人们听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无耻的人明明法律规定了有罪还在胡搅蛮缠不知丝毫悔改真是可恶! 李超当即毫不客气地驳斥道:“对方辩护人缺乏基本法律常识。

对方辩护人说我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是有罪类比推定。

我方特别提醒下对方辩护人我们不是在有罪类比推定而是认为本案应该直接适用这条规定。

” “本案案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

被告人犯罪过程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被告人暴力性侵包括王旭东在内的37名男性受害人这个法律关系是事实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但绝对是违法行为。

在实施这一违法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被告人再劫取受害人的衣物应以此前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本案完全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而不是将本案情况与第八条规定类比推理!” “此外特别提醒对方辩护人其在辩论的过程中也明确地将本案分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被告人性侵了男性受害人一个是被告人拿走了他人的nei衣物。

也就是说辩护人自己也知道并承认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 “对于入户抢劫请对方辩护人注意27名受害人的陈述中其中有9名受害人控诉被告人在受害人家里或出租房内对其进行性侵抢劫按照《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完全符合入户抢**形。

因此被告人属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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